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一,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科学构想。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中央人民政府。这是最为重要的一条。即使将来台湾问题解决后,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也无权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
- 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从而无权互相进行所谓的“外交”。特别行政区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因此,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内部不同层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中央授予地方什么权力的问题,更不是什么“授权”与“被授权”、“分权”与“放权”的关系。
-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除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外,中央不干预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等;特别行政区政府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一国两制”将长期不变。这一方针已经写入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得到包括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拥护,也得到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一国两制”要50年不变,以后还要长期坚持下去。
总之,“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基本国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