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居室温度不达标时,退费标准如下: - 居室温度在16°C(含)至18°C之间,供热单位应按不合格天数的40%向用热户退费。 - 居室温度低于16°C,供热单位应按不合格天数的全额退费。2. 供热单位的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如果经测温发现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不达标,按30天退费。3. 如果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则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全额采暖费退费。4. 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的测温时间间隔同样不得少于5天。如果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 - 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 - 一个月内2次(含)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5. 退费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退费金额 = 交费总额 ÷ 供热期天数 × 不达标天数 × 退费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