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 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

(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 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