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主要对如何认定该罪行以及相关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这一司法解释的概述: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定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的,即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刑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相关规定
- 共同犯罪的处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有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单位犯罪的处理: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单位是犯罪主体,则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对两高司法解释的简要概述,并非完整或官方的解释文本。如需获取更详细或准确的信息,请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