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湖北黄石一男乘客在非站点要求公交车停车。司机拒绝后,男子将手伸进驾驶室抢拽方向盘,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花坛停下。民警赶赴现场发现,当时车上还有多位乘客,一旦翻车后果严重。目前男子被控制,事件还在处理中。
针对乘客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权,或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则建议,可以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参考危险驾驶罪量刑。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认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也是可以考虑适用的罪名。此外,立法时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扩展资料:
危害公共安全罪简介: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日报-男子多次抢方向盘致公交失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