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额是多少?

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额是多少?

新闻背景: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赵春雨实习生韩松诺昨日,记者在市地税局获悉,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市将有15万工薪阶层市民进入免税范围。  3500元成为个税起征点  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此次个税法相对于前两次的调整,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个税法调整最大的主要有三项,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级距、税率。其中级距越大、税率越小,市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少。而这次个税法案修改,正是加大了级距,减小了税率。  市民最关心的莫过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了,2006年,这个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如今提高到了3500元。  那么,市民的个人所得税是怎样算的呢?这位负责人给记者列举了一个公式:  工资-(不征税所得、免征税所得)-3500元=X,X再按照个税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到的最后数值就是市民所要缴纳的个税。  其中“不征税所得、免征税所得”是法定扣除标准,国家有具体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工资条上的“三险一金”、独生子女费等。所以,假设市民的三险一金为300元,那么即使这位市民的工资为3800元,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