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出来的结论是什么

鉴定出来的结论是什么

鉴定结论在法律上的表述为“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其可能因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成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但一般情况下多为间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