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奸罪。2008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光明途经本组精神病患者陈建芳门口时,看到陈建芳,顿生邪念,想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将陈建芳带到本村陈玉华家的烤烟房里,在烤烟房里的长方形灶台上,与陈建芳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告人心情紧张,其生殖器在陈建芳的体外射精,当两人还没有来得及穿好裤子时,就被前来寻找的陈建芳的母亲张外玉当场发现。案发后,被告人陈光明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经济补偿六千元。

强奸罪。2008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光明途经本组精神病患者陈建芳门口时,看到陈建芳,顿生邪念,想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将陈建芳带到本村陈玉华家的烤烟房里,在烤烟房里的长方形灶台上,与陈建芳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告人心情紧张,其生殖器在陈建芳的体外射精,当两人还没有来得及穿好裤子时,就被前来寻找的陈建芳的母亲张外玉当场发现。案发后,被告人陈光明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经济补偿六千元。